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6867号
原告:北京中科云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彩娥,经理。
被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奉旭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科云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科云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科云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云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宁晓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