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寰球时代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73民初104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楼。
法定代表人:奉旭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锴,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寰球时代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院**楼**1402。
法定代表人:许艳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中科院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寰球时代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寰球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科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锴,寰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耿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科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寰球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软件系统”297000元;2.判令寰球公司支付中科院公司垫付的服务器租赁费52500元及设备流量费76000元,共128500元;3.判令寰球公司支付80家门店硬件设备剩余款项61760元;4.判令寰球公司支付80家门店监控设备功能变更费用5600元;5.判令寰球公司支付100家门店硬件设备剩余款项78600元;6.判令寰球公司支付200家门店硬件设备剩余款项157200元;7.判令寰球公司支付前述款项的利息,以7286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中科院公司与寰球公司签订《寰球汽车“我的车城”车辆安全监控系统技术开发及产品采购合同》,寰球公司委托中科院公司开发“我的车城”安全监控系统平台、APP【Android/iOS】开发工作,软件开发费用594000元,中科院公司已完成开发任务,但寰球公司未支付剩余合同款297000元。合同还约定了产品销售部分的采购价款、设备技术服务价款,中科院公司按照变更后的需求进行了服务,但寰球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服务费用。2018年7月26日,寰球公司向中科院公司发出了解除通知,但寰球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中科院公司支付费用。故提起诉讼。
被告寰球公司答辩称:1.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92天完成开发,但是在开发过程中中科院公司没有按照约定进行,严重违规,导致无法实现开发目的,中科院公司一直在拖延进度,一直到2017年11月也没有通过验收;2.中科院公司没有前瞻性的实现接通功能,在开发半年多的情况下依旧出现各种问题;3.由于中科院公司的不专业及延期,造成寰球公司的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中科院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寰球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6年5月签订的《寰球汽车“我的车城”车辆安全监控系统技术开发及产品采购合同》及2016年7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判令中科院公司立即返还寰球公司已支付的三批设备款共计1190240元(其中第一批247040元、第二批314400元、第三批6288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中科院公司与寰球公司签订《寰球汽车“我的车城”车辆安全监控系统技术开发及产品采购合同》,寰球公司委托中科院公司负责“我的车城”安全监控系统平台、APP等开发工作。合同约定开发周期为92天。合同签订后,中科院公司完成调研,确定并承诺在2016年9月14日之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的上线,可实际开发过程中,中科院公司不断延迟开发进度,数次调整开发计划。中科院公司在项目启动一年后,方才告知3G的方案应该进行变更,变为有线通讯,根本性改变了项目的技术方案。2017年10月24日,寰球公司发邮件要求中科院公司,对寰球公司关注的要点(稳定性、精确性、视频存储的问题)提供可验证的证明、电子围栏的设置与报警的准确性问题、接口需要重新设计的问题、有线设备接入的问题、系统测试上线的问题,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如果以上问题没能解决且无法短时间(1个月)内解决,此项目对寰球公司已没有任何价值,直接走项目终止流程。但上述问题一直未能顺利解决。寰球公司为此项目支出了软件开发费用297000元,第一批硬件(80套)预付款247040元,第二批硬件(100套)预付款314400元,第三套硬件(200套)预付款628800元,服务器租赁费用90000元。其中,第三套硬件(200套)因中科院公司屡屡未能按开发计划完成开发任务,视频主机掉线、监控系统未与DMS系统实现对接等大量问题有待解决,所以寰球公司致函暂停采购。因此,中科院公司根本违约,并给寰球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故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中科院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寰球公司的诉讼请求。寰球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多次进行需求变更,包括主机功能变更、新增搭建过渡系统需求、场景识别功能变更、新增有线设备传输需求、报警时长变更,由于寰球公司不断增加、变更需求,造成项目迟延,中科院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涉案合同签订的事实及相关内容
2016年5月,寰球公司(甲方)与中科院公司(乙方)签订《寰球汽车“我的车城”车辆安全监控系统项目技术开发及产品采购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由中科院公司承建“我的车城”车辆安全监控系统项目的技术开发、设备采购、服务租赁工作。涉案合同主要记载如下内容:
(二)合作内容
2.1技术开发部分
乙方负责“我的车城”安全监控系统平台、APP【android/ios】开发工作,具体需求见附件《“我的车城”车辆安全监控系统软件平台需求文档》。
2.2产品销售部分
乙方负责“我的车城”安全监控系统项目车辆定位产品、视频监控设备的供货工作:
单门店设备清单:OBD定位设备5台;SIM卡【服务费】5张;3G监控主机1台,SEC,SEC-3Gdver;SD卡1张;摄像头4个;3G流量费【服务费】1个;辅料。
2.3设备服务部分:【技术服务费】
乙方负责为“我的车城”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系统运行所需的设备服务工作:
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SQLserve,网络。
(四)费用及支付
4.1软件开发部分:
技术开发部分的总价款为594000元。
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技术开发部分总金额的50%,作为项目启动费用,即297000元。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税点),乙方开始推进需求调研工作。
系统完成全功能演示并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技术开发部分总金额的20%,即118800元,同时乙方提交发票(6%税点)。
系统上线一个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对系统进行初步功能性验收工作,系统初步功能性验收合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技术开发部分总金额的20%,即118800元,同时乙方提交发票(6%税点)。
系统完成初步功能性验收6个月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组织对系统进行最终验收工作,系统最终验收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技术开发部分总金额的10%,即59400元,同时乙方提交发票(6%税点)。
4.2产品销售部分
甲方承诺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500家门店设备采购任务,采取分批次采购安装方式,具体费用明细见附件表,产品采购以单门店为单位,合同硬件总额为:单门店报价*门店数量=硬件设备费用。
双方约定,如甲方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约定数量门店的采购任务,甲方将一次性将剩余未采购部分全部采购完成;并向乙方支付相应金额的货款,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点)。
支付方式:
甲方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乙方进行备货工作后的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次订货数量总货款的80%;乙方向甲方提交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点)。
乙方按照甲方计划安装时间,提前将货物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自行进行安装调试,乙方进行远程技术支持,在产品安装调试后完成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对设备进行验收工作(由乙方出具采购产品验收报告,甲方签字盖章),经验收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20%的款项,乙方向甲方提交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点)。
4.3设备服务部分【技术服务】
乙方将提供为期一年的满足合同中约定的系统运行环境及网络环境【自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设备服务费5个工作日后起,为期一年的设备租赁服务】。具体配置见2.3章配置表。
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当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设备服务费用,即9万元。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同等金额的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6%税点)。
(五)实施计划
5.1软件开发部分
需求调研、分析及确认,7工作日;系统设计,5工作日;UI设计,7工作日;系统整合,25工作日;iOS手机端开发,15工作日;Android手机端开发,15工作日;测试,10工作日;系统上线部署,3工作日;数据迁移,5工作日。合计92个工作日。项目进度计划详见“附件四”项目进度及质量。
5.2硬件销售部分:
5.2.1订单备货
硬件供货进度按照甲方门店铺设进度执行,甲方需在计划安装时间内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备货,乙方将在收到甲方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及配置工作等。
5.3服务租赁部分:
合同签订生效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租赁费用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前期运行的软件平台工作搭建工作,保证OBD设备安装后的平稳运行。
(七)验收
7.1软件系统验收
对于软件系统的验收,甲方和乙方根据本节双方约定的验收方案和实施办法,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测试和验收工作。
系统实用性:系统是否符合当前业务的需要,特别是业务流的整体性和数据流的一致性,并前瞻性提供未来业务接口。
系统稳定性:软件运行异常处理和正常运行情况。
系统可维护性:包括应用系统软件管理和维护、数据库管理与维护以及数据库备份、应用系统备份、灾难事件处理与解决实施方案。
系统文档:系统文档是否齐全、规范、准确、详细,主要的文档包括需求分析报告、框架设计报告、数据库物理及逻辑设计报告、详细设计报告、技术选型报告、测试报告、系统部署和发布报告、软件用户手册、系统维护方案和操作文档等。
7.1.1验收条件
本项目需要满足以下验收要求:
7.1.1.1乙方应负责在项目用户验收前将集成工作中产生的相关各阶段文档整理好装订提交,提交运行稳定可靠的系统及文档后组织验收。
7.1.1.2对整个项目的验收包括检查整个系统是否实现了采购人所要求的功能,是否与乙方提出的解决方案中既定目标功能完全一致。
7.1.1.3甲方将依据项目总体设计目标和乙方的解决方案,随工程进展提出分阶段验收规范【需求调研到全功能演示】,作为工程分阶段验收的最后依据。
7.1.1.4乙方根据系统总体设计方案提出验收方案和验收文档清单,甲方将根据验收方案对系统每个部分逐一进行验收。
7.1.2交付成果
提供的其他技术手册包括以下文档:
寰球汽车“我的车城”汽车安全监控系统项目需求文档、测试报告、使用操作手册、设计文档、数据库表结构、安装部署手册。
7.2硬件设备验收:
7.2.1硬件出场配置完成后,需有配货单,明确标注硬件数量及配置,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收货地址及收货人信息进行配送工作,收货人收到货物后在配货单上确认,指定收货人需签字确认回传给甲、乙双方,作为后期验收凭据。
7.2.2门店安装完成,设备可在平台上正常运行视为设备为无故障,设备验收合格。
(十二)违约
12.2甲乙双方在完成双方签署的书面确认事项后,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导致项目进度延迟的,不视为对方违约;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12.4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由此导致项目进度延迟的,双方应重新协商项目进度安排并予以书面确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甲方继续履行合同付款的义务。
12.6如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内进行发货工作,影响甲方的统一安装工作,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附件包括:附件一、项目整体需求描述;附件二、软件需求文件;附件三、硬件需求;附件四、项目进度计划及人员安排。
附件一主要约定了项目整体需求为开发一套实施定位管控平台,通过设备的通讯接口与平台实时进行数据交互,实现对车辆信息、门店信息的实时管控,实现车辆流通和展示的安全性。
附件一还约定了四种防范风险的手段:
乙方在完成软件系统整合并上线后,对再出厂的OBD定位设备及视频监控设备进行配对工作,确保设备在门店安装完成后可进行系统的联动动作。
在展厅,我们将结合展厅内的视频监控系统(摄像头和主机)和随车监控设备共同监控车辆安全。
随车监控设备给车辆设置电子围栏,当其被断电、车辆移动、车辆驶出电子围栏,其将发出预警信息给后台管理系统和相关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将即刻通过后台系统调取此店当时的视频查看异常情况并处理;后台系统同时发出命令信号给视频监控系统,摄像头将立刻拍照并上传照片和实时录像至后台;另外,视频监控系统将保存断电的1小时的录像在主机内。
当车辆需要正常移动或交付客户时,云店人员必须将此信息发至车城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车城管理人员通过后台系统发出车辆解锁信号,云店人员即可正常移动车辆或交付客户。
整套安全监控系统由随车监控设备、店面视频监控系统、后台监控管理系统组成。附件一约定了三种监控系统提供的功能。
附件二约定了软件平台需求,主要实现方式是,平台通过OBD车辆监控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整合后联动报警,车辆发生状况,OBD车辆监控系统会采集数据参数通过3G网络传送给管理后台,后台发出指令联动车内视频监控和店内视频监控实时抓拍车内外,传回后台并推送管理员的APP。主要功能包括:系统角色权限管理、分组管理、登录认证、Web管理平台、车辆轨迹跟踪、电子围栏、GSM盲区数据补传、断电报警、震动报警、报警联动、报警解除/流程审批、图片抓拍、实时视频监控、录像回放、统计分析、日志管理、车辆保险、售车监控管理、综合显示、手机APP功能。
附件三约定了硬件产品需求,包括OBD定位设备参数、3G视频监控主机设备参数及其他设备。
附件四约定了项目进度计划及人员安排,项目进度计划与合同约定一致。单门店报价按不同门店数量有所区别,按500家门店计算,单门店设备报价共计3860元。双方约定2016年12月31日前甲方完成500家门店的设备安装工作,按100家、200家、200家的数量分批次进行。
2016年7月6日,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寰球汽车“我的车城”车辆安全监控系统项目技术开发及产品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修改了如下内容:1.3G监控主机设备变更,变更后设备自身可实现图像识别分析处理,型号由SEC-3Gdver变为SEC-3GdverII,支持场景检测,支持增加无线wifi模块,单价增加70元。乙方应替换原主机设备,甲方应补足差价。2.SIM卡产品发票信息变更。
二、涉案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实
2016年5月16日,寰球公司向中科院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用297000元、服务器租赁费用9万元。
2016年5月19日,寰球公司向中科院公司支付硬件设备费用247040元。经计算,该费用为硬件设备费用未变更前80家云店的硬件设备费用的80%。
中科院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第一批云店发货的通知邮件及发货地址明细,但是邮件涉及的云店数量少于发货地址明细中数量。发货地址明细中云店数量为80家。
2016年8月26日,寰球公司向中科院公司支付硬件设备费用314400元。经计算,该费用为硬件设备费用变更后100家云店的硬件设备费用的80%。
2016年11月7日,寰球公司向中科院公司支付硬件设备费用628800元。经计算,该费用为硬件设备费用变更后200家云店的硬件设备费用的80%。2016年12月9日,寰球公司发送邮件称由于系统不稳定,第三批监控暂停发货。
2016年5月24日,中科院公司霍颖锋向寰球公司詹全军发送邮件,内容有:设备功能增加场景识别报警及wifi功能模块,请寰球公司尽快确认设备是否增加功能;计划最迟于5月30日进行演示等。
2016年5月31日,双方形成《用户现场工作单》,其中记载工作内容包括:演示OBD设备、视频系统实际功能;确定过渡阶段需要确定的业务方案;共同整理概要需求文件等。
2016年6月7日,中科院公司陈曦向寰球公司于生海发送邮件,提供了后续工作计划,计划中记载,阶段任务包括:过渡阶段系统实施、需求调研、系统开发、出厂测试、UAT、部署准备、上线部署,计划于2016年9月14日完成验收。
2016年7月1日,陈曦向詹全军发送邮件,附件为车辆安全监控系统《3G监控主机设备变更提议》,附件中称,目前软件平台的OBD设备协议对接、需求调研工作正常进行,OBD硬件设备已经生产完成,但3G监控主机未生产,原因是双方对产品功能理解存在分歧,寰球公司认为场景识别功能由3G设备独立实现,中科院公司提出了两种方案:一是采用合同中设备,增加wifi模块,通过系统后台实现场景识别;二是更换自带识别功能的设备。经多次沟通,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采用了变更设备的方案。
2016年7月22日,陈曦向于生海发送邮件,请寰球公司商议可否按《车辆安全监控系统过渡阶段解决方案》进行过渡系统实施。解决方案中记载,寰球公司提出的过渡阶段需求包括:OBD车辆定位设备完成车辆定位监控、轨迹重现、设备断电、震动、电子围栏报警;OBD平台及视频监控系统整合,实现单平台登录进行OBD监控及3G设备实时视频和录像查看功能、报警发生后可查车辆录像、车辆售出后解除监控报警。系统建设方案包括:OBD平台接入可实现车辆定位部分的过渡需求功能;由于前期3G监控主机选型未确定导致视频接入延期,故在计划时间节点暂不能实现平台整合。
2016年7月25日,陈曦安排对3G设备进行一些远程调配。并向于生海发送系统开发项目进度表,主要时间节点为8月中旬上线第一个版本,9月上旬升级、9月下旬升级第三个版本迭代上线,APP端整合完成后随PC端系统完整版上线。计划中,报警功能为第二版本内容,解锁、DMS系统对接为第三版本内容,第三版本的测试调整计划于2016年9月26日完成。
双方于2016年7月28日召开会议,会议纪要中记载:项目进展,2016年7月20日签署PC端需求文档,目前进行系统原型设计,软件开发工作正在陆续推进OBD设备报警调试、视频对接、权限开发等工作;硬件部分双方于7月13日确定最后的设备变更方案,2016年7月17日,首批门店订单设备全部发出,正在调试。中科院公司介绍了项目过渡期方案。项目后续计划与2016年7月25日的邮件内容一致。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中,中科院公司进行了流量费续费的提示。寰球公司提出,过渡阶段可不必实现OBD平台和视频平台的联动,但要在过渡方案中实现视频移动场景识别报警功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中科院公司提交监控系统项目推进详细计划;中科院公司承诺2016年8月8日前完成:OBD报警功能(设置电子围栏,OBD断电时,车辆震动、驶出围栏,OBD后台可报警);3G主机视频监控报警功能(摄像头监控范围内场景发生变化,进行黄色报警并呈现报警提示)。
2016年8月7日,陈曦向寰球公司发送邮件,称目前过渡系统场景识别功能正在进行报警数据回传、资料自动存储的调试和配置,将于8月8日汇报实际调试结果,如顺利完成,计划8月8日下午进行过渡阶段真实系统场景识别功能演示;自8月5日与运营商调试流量卡确定稳定性问题的原因;场景识别功能的实现需要对所有3G设备升级,目前数据传输不稳定,建议先解决通信稳定性问题再整体升级。
双方于2016年8月8日下午召开会议,会议纪要中记载:中科院公司进度汇报,OBD在车辆热车情况下可以正常监管;8月8日上午上线设备数量多,设备频繁掉线,中科院公司表示原因为实现场景识别功能时进行服务器配置,未升级的设备不稳定;视频系统信号不稳定;主机场景识别进行相关演示。寰球公司要求:视频信号不好的问题应去河北现场考察,不能存在不能监控现象;视频主机场景识别功能不能仅以视频画面有无变化就报警,寰球公司重申场景识别应指车辆发生位移或大面积遮挡,寰球公司提出了解决思路是车辆入库后,视频画面标出车辆外线,以此外线进行移动与遮挡判断;双方由于对场景识别功能理解偏差,中科院公司提出解决思路,9日中午前回复可行性,如不能实现,视频监控功能基本无效,如能实现,于8月12日进行第一阶段的实现。
双方于2016年8月26日召开会议,会议纪要中记载:中科院公司汇报项目进度:软件开发报警联动功能,由于区域场景识别存在难点,双方决定先进行报警联动开发目前已完成基本传输机制,同时进行报警图像与回传不稳定问题调研;系统原型自初次演示结束后进行调整,手机APP需求已经整理出第一稿需求文件;设备验收进度中,河北发货36家门店,除2家不合作,有8家无法获取视频,湖南发货15家门店,3家不合作,2家未安装,其余均上线,四川发货8家门店,2家不合作,1家正安装,其与均上线;目前主要问题有,3G设备掉线,原因可能是设备和服务器调试,调试一台有网线接口的设备测试稳定性,车辆运输里程统计存在问题,包括现有OBD设备在休眠状态不支持里程统计和轨迹统计功能等,经协商,本期不考虑车辆运输系统相关设计功能。
2016年8月31日,陈曦向于生海发送邮件,附件为系统后续项目进度计划初稿,内容包括:一、需求和原型,预计2016年9月26日完成。二、PC系统开发,共分6个版本,其中第6版中包括“指定区域场景识别报警算法和设备接口开发”“指定区域场景识别报警配置管理接入”,预计2016年11月16日完成,上线部署预计2016年11月17日开始,20日完成。
2016年9月8日,陈曦向于生海发送邮件,附件为调整的进度计划,以及APP需求文档修订稿,计划中,需求和原型与8月31日的计划一致。PC系统开发调整为3个版本,开发内容与8月31日相比,除增加“监控系统中锁定解锁操作功能”“系统升级部署及服务器配置”外,计划一致。上线计划一致。
2016年10月20日,陈曦向于生海发送邮件,催促确认PC端原型文档、APP需求文档、APP原型文档,并双方确定的监控系统功能实现所需的DMS接口API文档。
2016年10月31日,中科院公司提出《有线网络监控主机设备变更方案提议》,提议中称,经过门店现场勘测,可以确定视频监控稳定性和速度问题主要是设备工作环境3G网络信号较弱造成,中科院公司提议将3G监控设备主机升级为有线网络设备。
双方于2016年11月1日召开会议,会议纪要中记载:项目阶段:双方讨论有线监控设备方案,计划采用三台有线网络测试设备。系统功能和业务流程讨论,APP端车城角色暂缓开发,优先开发云店和合伙人,各个门店能查看报警记录;PC端系统中不同角色权限不同,希望能调整DMS系统和监控系统的锁定/解锁流程,监控中解锁申请自动批准并完成解锁,报警划分为严重、警告、一般三级并拆分为三个页面,最低级别可以自动忽略仅做记录,报警处理能查到车辆相关信息,希望增加报警处理电话录音,希望增加报警信息统计分析功能,希望增加车辆情况抽查功能。经讨论,确定如下结论,APP端系统中查报警记录;PC端对讨论内容基本均同意,包括监控系统增加主页面以展示系统中当前锁定车辆总数、未关闭报警总数,监控系统锁定申请模块增加一个列表页,以展示当前系统中OBD设备相关信息。但对录音、信息统计分析、抽查功能未达成一致。
2016年12月2日,陈曦向于生海发送邮件,称车辆安全监控WEB系统于11月30日至12月1日进行了版本升级,目前监控列表、报警、锁定解锁等主要监管模块基本功能已更新。于生海回复称,昨天会议后本以为有后期详细计划,但结果失望。请说明当前部署版本的完成情况,完成计划,风险(主要是视频主机看不到视频),移动端开发进度。版本上线后,监控系统还未与DMS系统实现对接,需要如何配合,请提供详细计划。基础数据同步后,相应数据接口应同步上线。此项目从6月启动,远超预期,请尽快完成工作。
2016年12月5日,陈曦向于生海发送邮件,汇报近期各项工作,系统PC端于11月30日至12月1日版本升级,主要监管模块基本功能已更新;APP端正在进行部分接口调整、视频监控接入及消息推送功能实现。双方需配合完成初始数据的维护录入。现阶段问题主要是,1.视频监控稳定性问题,计划采用有线设备方案;2.较多门店设备到货后,长时间未进行安装,双方需合作推进设备验收工作。于生海回复称,中科院公司的计划完成时间要推迟至12月26日?虽然太迟,但还是以此为结点要求,对于正在开发推进的版本,请组织定期升级更新,方便了解开发上线的进度。
2017年1月12日,于生海向陈曦发送邮件,称系统项目推进7个月,至今未正常完成,根据进度年前应该无法达到完整上线结束条件,计划开会,请准备如下内容:1.制定监控主机无法正常联网问题的解决计划;2.软件开发与上线时间安排(软件上线前提是硬件设备问题全部解决,未联上的云店都能实施的方案);3.硬件质保方案;4.软件售后维护方案。陈曦回复收到,并称正在进行APP系统接口联调、有线设备测试工作,预计下周提交初版APP系统。
双方于2017年1月19日召开会议,会议纪要记载,一、中科院公司汇报进度,1.硬件设备2016年度前两批180家门店完成发货,上线126家,28家未安装,11家未替换,退网2家,未调试通13家。2.PC端和APP端整体完成85%,主体功能基本完成,正在进行剩余功能开发及部分联调问题修复。二、寰球公司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期许,1.项目计划不能按预定进行,出现问题后,中科院公司提供解决方案不及时,监控主机不能联网问题,中科院公司协调解决有线接入方案时间太长(从9月底提出,至今未解决)。2.制定明确计划,确定明确预警机制,对上线后服务,提供明确指标性承诺。中科院公司汇报后续计划,1.硬件进行有线设备调试,2月15日进行门店环境试运行,基础数据需寰球公司协助,寰球公司表示OBD设备归属由其负责。2.PC端和APP端完成85%,后续剩余遗留功能开发、测试、上线部署等主要工作。三、双方还讨论上线后试运行阶段问题相应工作。
2017年1月22日,陈曦向于生海发送邮件,包括后续工作计划,计划中包括:目前完成主体功能开发,剩余部分功能有监控首页优化、指定区域场景识别、APP实时视频接入、服务器环境报警数据获取和消息推送。关于有线设备调试任务,计划于2017年2月24日完成门店环境试运行。计划于2017年4月16日完成系统试运行,于2017年4月19日完成初步功能性验收。于生海回复称,请中科院公司按既定计划推进项目,并对上线部署部分细化,寰球公司对16年最主要不满为:项目未按计划执行;中科院公司出现问题解决方案不及时;监控主机不能联网问题有线接入方案时间太长;部分门店返厂更换的设备有损坏(寰球公司承诺若为门店原因会由门店原价赔偿)
双方于2017年3月23日召开会议,会议纪要记载,一、中科院公司汇报进度,1.硬件设备情况,自3月4日河北门店测试有线视频监控设备来,有线设备稳定性和调取速度可行,后续可以推进设备升级;OBD设备方面通过核对,在库180量车,173辆正常读取,1辆已售出,6辆因电瓶没电没读出。2.软件开发,目前PC端、APP端系统安全监管功能体系开发和出厂测试工作已完成,并于3月20日进行服务器系统部署,可以推进后续上线试运行;场景识别方面全局识别已实现,指定区域识别正在研发。寰球公司指导意见为,1.有线设备希望尽快制定具体方案;2.OBD设备由区域经理进行实地测试;3.设备实施方面后续制定到货确认和统计;4.软件技术方面,中科院公司提交上线测试用例、用户手册文档,制定验收计划,以推动上线验收。二、后续工作推进,中科院公司提交有线设备后续工作方案,中科院公司编写验收计划等,配合上线验收。三、相关问题讨论,1.基于目前工作成果,中科院公司希望申请软件第二笔开发款项,寰球公司同意在测试验证硬件可靠,硬件调整方案获批后,可执行款项申请流程;2.软件系统服务器自2016年7月22日开通,为期一年,建议寰球公司在到期前续费;3.iOS端上架需寰球公司提供账号;4.系统主页美化;5.采用有线设备后建议保留一定数据流量作为后备传输方案。
2017年4月12日,陈曦向于生海等发送《有线监控主机设备方案》及《有线监控主机设备变更提议》。2017年4月19日,陈曦发送前述方案及提议,还发送了OBD测试文件。
2017年4月20日,陈曦向于生海发送邮件汇报近期工作情况:1.有线监控设备稳定性传输速度能达到要求,详见附件《有线监控主机设备测试报告》;2.软件开发工作开发后中科院公司已完成3轮内测(结合系统硬件设备测试),目前准备双方共同进行测试,计划五一前完成测试,节后第一、二周上线;3.OBD设备实地测试整体功能完备,详见附件《OBD设备测试报告》;4.中科院公司正在积极推进指定区域场景识别遗留功能开发,正在着手进行设备整合和真机测试,检验算法可靠性。
2017年4月28日,陈曦向于生海发送邮件,称双方于本周进行系统软件验收测试,测试依据测试方案和测试用例。共执行测试用例171项,测试中提出问题17个。
2017年5月5日,陈曦向于生海发送邮件称,自上周进行软件系统验收测试后,本周主要进行测试问题修复,区域场景识别遗留功能本周末进行设备集成测试。
于生海于2017年5月12日回复询问开发进度,并称,关于报警视频的上传时长,已将要求告知,但一直未回复,当前此问题是业务最关注的点;场景识别技术进展;主机更换为有线的进展。陈曦汇报工作进展,1.软件系统验收测试后,本周优化调整,其余全部修复完成,报警联动市场增加调整,需考虑多方面问题,也需较多验证测试;2.区域场景识别准备进行设备集成调试;3.有线方案目前业务方案双方已确认,后续推进商务变更方案确定。
2017年5月17日,于生海再次催问进展。
2017年7月13日,陈曦汇报进展,称项目区域识别功能已开发完成,中科院公司7月前往雄县门店现场测试并优化,今日向领导进行了模拟环境下的功能效果演示,区域识别和报警正常。
2017年7月21日,陈曦汇报进展,称目前监控系统本周已完成门店区域场景识别测试工作,提交测试报告。1.截止5月,软件开发均完成,双方已完成一轮用户测试,发现问题已全部修正并升级,源码已经提交;2.截止4月份,硬件实施OBD部分,双方已完成多门店现场功能测试,OBD功能完备,已提交测试报告;3.系统域名已经部署至服务器并进行刨冰;4.截止7月份,硬件监控,双方已完成区域场景识别门店测试,识别报警正常。邮件中提醒中科院公司将延长维护服务一个月时间。OBD数据流量服务续费将到期。寰球公司蒋志春于2017年7月24日回复称,监控系统时间太长,实际效果大家也清楚,到现在还是没有很好解决方案。
2017年10月23日,陈曦汇报进展,称目前整体调整工作完成,整体通信机制稳定;报警及联动回传文件时间正常;报警检测功能优化;增加图像区域显示,报警处理过程更直观;可以在web端查看实时监控视频。于生海于2017年10月24日回复称,中科院公司对项目基本无关注度,项目开始已有一年半,建议中科院公司准备:1.针对稳定性、准确性、视频存储问题提供可验证的证明;2.电子围栏的设置与报警准确性;3.接口需重新设计问题;4.有线设备接入问题;5.测试上线问题。若1个月内无法解决,此项目对寰球公司无意义,建议终止。陈曦回复称,相关问题准备如下:1.有线设备稳定性、调取速度等性能很好,16GB的SD卡能存储40小时以上录像;2.电子围栏,OBD设备GPS定位精度误差平均50米左右;3.接口,前期一直有DMS调用监控系统提供的接口,若现在变化需当面沟通;4.有线设备接入,软件中已做相应升级;5.系统上线,中科院公司准备了有线设备可发送到多门店进行整体上线测试。
2017年11月2日,陈曦向于生海等发送邮件,称双方于11月1日召开会议,主要通过现场环境演示业务流程和硬件设备调试成果,实测已经调通,经测试,当前软硬件各项功能运行稳定,请批复,将尽快推动后续有线设备实施等工作。附件为《车辆安全监控系统概况》。
2017年11月14日,陈曦向于生海等发送邮件,称双方于11月9日对系统软硬件完整车辆安全监控业务流程进行了测试,各功能完备,满足业务需求。后续待推进有线视频监控设备实施,附件为《完整业务流程测试报告及有线监控设备实施方案》《有线监控设备变更申请》。附件中记载,OBD卡、SIM卡、服务器到期续费由寰球公司承担,2017年7月份到期后,中科院公司垫付了所有OBD设备流量费用及按月垫付被告生产环境服务器租赁费用共52500元(从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
2018年6月25日,中科院公司向寰球公司发出《车辆安全监控系统项目说明函》。函件中称,1.软件平台,中科院公司根据合同进行开发,多次汇报展示功能,因涉及两个系统集成,截至2017年年底,寰球公司已经通过监管工作,但一直未验收。2.硬件设备,已完成180家门店安装调试,但寰球公司一直未验收,续订的200家门店设备,未提供地址,一直在中科院公司库房暂存。3.服务器租赁,中科院公司垫付了7个月的费用。4.OBD设备SIM流量服务,180家门店的流量到期,中科院公司垫付了OBD流量费用;暂停发货的200家门店设备,生产完成后内置SIM卡被激活,该批设备2017年8月SIM卡到期,也由中科院公司垫付。以上,希望寰球公司配合工作。
2018年7月26日,寰球公司向中科院公司发送文件,文件内容为: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整体未达到监控项目、平台需求,进度严重滞后,多次催促未能有明显进展,正式通知解除该协议。
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往来邮件、函件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涉案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涉案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
一、涉案合同是否存在需求变化
寰球公司主张,实际开发中,中科院公司不断延迟开发进度,项目启动一年后告知要将3G方案调整为有线方案,对寰球公司提出的关注要点,中科院公司一直未予解决。
中科院公司主张,寰球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多次变更需求,致使开发工作延迟,中科院公司对此不存在违约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涉案项目工作内容由三部分组成:软件开发(包括PC端、Android/iOS端)、硬件设备提供及设备服务工作。其中设备服务工作主要涉及服务器、SIM卡等运行环境搭建,具备一定独立性,需求变化对其基本不产生影响。软件开发与硬件设备有较强关联性,根据涉案合同附件中所提项目整体需求,硬件设备需与平台进行数据交互,实现车辆管控。由此,软件与硬件设备之间的需求变化会相互影响二者的开发进程和参数设置。
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就3G视频监控主机设备的功能进行讨论,并最终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记载监控主机设备型号变更,变更后的型号具备图像识别分析处理功能,支持场景检测,支持增加无线wifi模块。该需求属于对硬件设备的功能变更,并且由于监控主机设备的变更,导致视频接入工作受到影响,由此造成的延迟,不应归责于中科院公司。
2016年5月31日,在《用户现场工作单》中,寰球公司提出确定过渡阶段业务方案。此后,中科院公司就过渡阶段业务向寰球公司提交了相关解决方案。涉案合同中,对于随车监控设备实现的功能约定包括:断电、移动、驶出电子围栏时进行报警,且间歇性实时传输定位信息。在双方会议纪要中,记载过渡阶段的目标是指在OBD平台实现轨迹重现、震动报警等需求,架设两套系统:OBD系统和3G监控系统。涉案合同原定是通过OBD监控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经由一个后台整合后联动报警,并不存在过渡阶段,寰球公司提出的该阶段,属于对涉案合同约定开发工作的变更。
由于过渡阶段不必实现OBD监控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的联动,则需要对OBD监控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分别设计报警功能,两套功能对应不同的后台。在会议中,中科院公司提出了开发计划,其中视频监控系统报警功能实现方案是监控范围内场景变化进行黄色报警。寰球公司认为该实现方案过于简单,并要求以车辆位移或大面积遮挡为判断标准,具体是通过视频画面中标出监控车辆外线,以此外线进行移动与遮挡判断。在视频监控设备需独立完成场景识别的情形下,寰球公司提出的上述指定区域场景识别判断方式属于对涉案合同的变更。在随后的合同履行中,中科院公司一直在进行场景识别功能的开发工作。
此外,在2016年11月1日的会议中,寰球公司还提出了增加监控系统主页面,增加展示当前系统中已记录的OBD设备信息的页面等需求。在2017年5月12日的邮件中,寰球公司还明确提及报警时长的要求。
关于寰球公司所称有线设备问题,在2016年8月8日的会议中,开始出现视频系统信号不稳定的情况,中科院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即提交了视频监控设备升级为有线设备的方案。在后续履行中,中科院公司就有线设备进行了运行测试、实地测试工作。寰球公司对此均知晓,并在2017年1月22日称中科院公司协调解决有线接入方案的时间太长。2017年4月,中科院公司多次发送有线监控设备提议,但最终双方并未就此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原定通过3G信号连接视频监控设备与后台,但在实际履行中发现3G信号受环境影响较大,出现断线情形,由于视频监控系统与后台的流量传输需求量较大,中科院公司提出将设备升级为有线设备,对此变更造成的项目延期,不能归责于中科院公司。
综上,寰球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了需求的变更,由此造成了项目并未在约定的92个工作日内完成,中科院公司不应就迟延履行的情形承担违约责任。中科院公司应当按照变更后的需求进行研发等工作。
二、涉案合同的履行进度
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软件开发的合同款分四笔支付,现寰球公司已经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第二笔合同款的条件为系统完成全功能演示;第三笔合同款的条件为上线后通过初步验收;第四笔合同款的条件为初步功能性验收后通过最终验收。
中科院公司主张软件已经通过验收测试,寰球公司应当支付剩余50%的款项。寰球公司主张后续付款条件均未达成。
对此,本院认为,在2017年7月13日,中科院公司发送的邮件中记载进行了模拟环境下的功能效果演示,区域识别和报警正常,可见,中科院公司已经完成了全功能演示,第二笔开发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合同约定,测试与上线部署是明确的两个阶段,在双方的往来邮件中,中科院公司多次提及系统测试情形,但寰球公司并未认可软件已进行上线,并称需要硬件设备问题全部解决后才能上线,可见,软件并未进行至上线阶段,第三笔开发款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因此,寰球公司应向中科院公司支付第二笔开发款118800元,中科院公司无权要求寰球公司支付第三、四笔开发款。
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硬件设备款由寰球公司预付采购门店80%款项,设备验收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20%款项。中科院公司主张寰球公司应当支付共计380家云店的硬件设备款并补足第一批80家云店的差价。寰球公司认为硬件设备并未验收通过,不满足付款条件。
对此,本院认为,中科院公司并未提交硬件设备通过验收的文件。根据双方往来邮件,双方确认发货的硬件设备为180家云店,寰球公司通过邮件明确告知中科院公司200家云店的硬件设备暂停发货。因此,中科院公司所述200家云店的硬件设备并未达到支付剩余款项的条件,对其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合同中约定硬件设备的验收条件是门店安装完成,设备可以正常运行。根据双方2017年1月19日的会议,已发货的180家云店设备中,上线126家,对该部分应当认为已经满足验收条件。未调试通13家、未安装28家,应当在计算时排除。未替换11家,一方面不能按照硬件设备变更后的价格计算,另一方面不能证明已经通过验收,应予排除。退网2家,属于寰球公司与其合作方的纠纷,中科院公司已经完成发货义务,应视为该两家云店的设备通过验收。
综上,应按照128家硬件设备计算剩余的硬件设备款,对80家云店的设备变更差价,寰球公司并未支付80%的预付款,且考虑到第一批80家云店中的11家云店并未替换硬件设备,故寰球公司应向中科院公司支付的硬件设备款应为105088元。
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硬件服务费由中科院公司提供为期一年的网络及运行环境。寰球公司于2016年支付了一年期的服务费,后续未再支付。在服务费用到期前,中科院公司在邮件、会议中进行了提示,但寰球公司并未支付后续费用。由于双方就合同需求进行了变更、增加,导致开发延期,对后续的服务费用,寰球公司应予支付。中科院公司主张按照垫付7个月的服务器租赁费用,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明确垫付时长为7个月,本院按照合理时间认定寰球公司应向中科院公司支付服务器费3万元。中科院公司还主张寰球公司应支付中科院公司垫付的OBD流量费用,该费用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一年中已在硬件设备费中进行了计算,但根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流量服务属于技术服务费,对到期后中科院公司垫付的流量费,寰球公司应予支付。本院按照合理时间认定寰球公司应向中科院公司支付流量服务费8533元。
中科院公司还主张寰球公司应向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寰球公司并未支付前述合同款项,应当支付违约金。涉案合同第12.4条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其中,合同总价款应指软件开发费用、硬件设备费用和硬件服务费用的总和,经计算共计1391400元。由于寰球公司逾期支付时间已超100天,故应按合同约定的限额,即合同总价款的1%计算违约金,即13914元。
三、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寰球公司主张,中科院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完成合同义务,系统至今无法上线,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涉案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予以解除,并要求中科院公司返还已支付的硬件设备款。寰球公司明确,中科院公司未完成的义务包括:超期、软件及硬件部分未达成付款条件,未实现项目整体需求,监控主机不能联网,电子围栏的设置与报警的准确性问题,GSM盲区数据补传,图片抓拍,录像回放,APP功能,OBD定位精度,软、硬件随车监控系统未实现实时监控、及时监控、无线监控及区域场景识别等功能,车辆轨迹跟踪,解锁系统。
对此,本院认为,关于超期及付款条件,本院已经进行了相应论述。由于涉案合同需求发生了变化,双方应按新的需求进行项目研发。
2017年3月23日会议纪要中记载已经完成了软件PC端、APP端系统监管体系开发和出厂测试,可以推进上线,场景识别功能方面已经实现全局场景识别,指定区域场景识别正在研发。后续邮件中,中科院公司多次称软件已经通过测试,硬件设备整体功能完备。在2017年4月28日的邮件中,中科院公司提交了双方测试后形成的问题,共17项。在后续履行中,中科院公司多次称系统整体安全监管流程已经调通,软硬件功能完备,可靠性和时效性能满足业务需求。寰球公司2017年10月24日邮件提出的问题中,涉及的是稳定性、准确性等问题,并未提出中科院公司开发的软件存在功能性缺失。寰球公司提及的相关功能均有开发,涉及的问题属于bug,需进行修复。
综合上述事实,本院确认中科院公司已经基本完成了软件硬件功能开发工作。
由于视频监控设备可以变更为有线设备,原定的3G接口可以作为备用,因此,在信号传输方面,已有解决方案仍可适用于现在的环境。涉案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尚未成就。
因此,本院认为,寰球公司并未获得解除权,其于2018年7月26日发出的通知,不构成有效的解除通知,涉案合同并未解除,仍应继续履行,寰球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科院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寰球公司的反诉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北京寰球时代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118800元;
二、北京寰球时代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8533元;
三、北京寰球时代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硬件设备款105088元;
四、北京寰球时代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914元;
五、驳回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寰球时代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087元,由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已交纳),由北京寰球时代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0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反诉案件受理费15512,减半收取7756元,由北京寰球时代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刚
人民陪审员 宋 利
人民陪审员 仝连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汪 舟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