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与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7598号 原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奉旭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原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公告费200元,原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郭 齐 人民陪审员 乔 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