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7598号
原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奉旭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原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公告费200元,原告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郭 齐
人民陪审员 乔 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