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2民初222号
原告:**,男,1966年出生,住新疆疏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迪丽努尔·阿布都拉,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疏勒县水管总站,住所地新疆疏勒县胜利南路2院。
法定代表人:贺勇,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沁,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男,1969年出生,该站职工,住新疆疏勒县。
第三人:新疆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文化路02号院。
法定代表人:陶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1962年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喀什市。
原告**与被告疏勒县水管总站、第三人新疆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2.41元(原告已预交2,682.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双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