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7民初1936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提县永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提县环城北路4-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7MA7AA5D50P。
法定代表人:李范涛,总经理。
被告:李范涛,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系**提县永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提县。
被告:董育国,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提县永佳商贸有限公司监事,住新疆**提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恢,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文化路9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2710827272P。
法定代表人:陶万忠,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提县永佳商贸有限公司、李范涛、董育国、第三人新疆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8112元),减半收取计25元(退还原告28087元),由***负担。
审判长 许春雷
审判员 李改丽
人民陪审员 张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章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