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2民初1286号
原告:**,男,1959年,,山西省运城市人,现住新疆。
被告:新疆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陶万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3.37元,减半收取计4101.69元,由**负担。
审判长 马晓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