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01民初3291号
原告:新疆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文化路09号院(芙蓉花园小区)1幢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案在审理原告新疆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于2023年5月23日向原告新疆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法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