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迎客隆电子节能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电子节能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民初13666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子节能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电子节能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44元,减半收取计81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黎 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