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迎客隆电子节能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与北京迎客隆电子节能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2民初7355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北京迎客隆电子节能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火桥北里6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迟加信,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迎客隆电子节能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庞希善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庞希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庞希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2元,减半收取计53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