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民执字第903号
申请执行人付振洪。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刘春红。
申请执行人付桐。
申请执行人付鲜。
申请执行人付雨。
被执行人天津市永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腾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韩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付振洪、***、刘春红、付桐、付鲜、付雨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永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9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景海
审 判 员 赵文龙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鲁 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