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高正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高正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13857号
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佳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高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