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13857号
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佳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高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