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20059号
原告:义乌市协和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西城路198号15-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义乌市高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8楼。
法定代表人:楼姗姗。
原告义乌市协和建材商行与被告义乌市高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协和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5元,由原告义乌市协和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