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0255号
原告:浙江**维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桂苑****。
法定代表人:金俊。
被告:义乌市高正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div>
法定代表人:楼姗姗。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维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高正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维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维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国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郑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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