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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0726号
原告:义乌市沧顺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佛堂镇梅林村。
经营者:董建云,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王升,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高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8楼。
法定代表人:楼姗姗。
原告义乌市沧顺钢管租赁服务部为与被告义乌市高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沧顺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7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沧顺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原告义乌市沧顺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吴红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