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6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
被执行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李哲,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2406执4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邓家伟
执行员 金虎吉
执行员 裴常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