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6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龙市世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和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2406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和龙市世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人工费14,950元、案件受理费87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费87元,由被执行人***交纳。
本院认为,和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2406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和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2406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