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昶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6执5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的(2019)吉2406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5685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9)吉2406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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