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豫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豫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名仕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02民初261号
原告平顶山市豫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东高皇乡政府西侧。机构代码:9141040072962008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名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西段环保设备厂二楼西,机构代码:0726720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豫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顶山市名仕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并依法向平顶山市豫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平顶山市豫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平顶山市豫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顶山市豫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水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