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381民初2267号
原告:***,男,汉族,湖南省,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银辉,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钢,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壮族,广西省罗城县,住广西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西省河池市金城江区。
法定代表人:**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钟信,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恒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省罗城县。
法定代表人:银星园,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瑞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恒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0元,财产保全费2600元,合计6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胡思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