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7299号
原告:上海硕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康桥东路1号427-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87213527T。
法定代表人:袁勇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硕宏拓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沧州路138号30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81149448W。
法定代表人:袁勇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明(代理上列两原告),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402627XG。
法定代表人:沈晨冰。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能在本院依法催交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硕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硕宏拓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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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杨喜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晓晴
书 记 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