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10175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沪0151民初101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嗣后,申请人上海宝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亭支行(账号XXX********)、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亭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75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宝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亭支行(账号XXX********)、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亭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7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平
书记员 刘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