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1017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大部分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宝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计6,275元,保全申请费4,270元,合计10,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平
书记员 刘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