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1017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宝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亭支行(账号XXX********)、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亭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750,000元,并由案外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宝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亭支行(账号XXX********)、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亭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7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上海宝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平
书记员 刘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