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连锋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880号
申请人:上海连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T60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841193909。
法定代表人:李年锋。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横四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3473DXY。
法定代表人:赵九州。
被申请人: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3号206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22116211。
法定代表人:钱海波。
被申请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连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50万元,并已投保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利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桂加庆
书 记 员 蔡岸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