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99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3号206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向东,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银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199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95,185.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95,185.69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惠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佳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