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连锋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88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连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T60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84119390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横四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3473DX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3号206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221162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连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名下财产50万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桂加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