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6800号
原告: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3号206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540.89元,均由原告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