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长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183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苏州长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街道双银国际金融4幢8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3号206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长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支付了相应承揽施工酬金、诉讼***全费为由,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6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020,合计49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