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执1685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丹东亿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丹东大孤山鑫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大孤山鑫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丹东大孤山鑫港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丹东大孤山鑫港实业有限公司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万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