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亿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亿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亿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滨江中路118号504-1室。
被执行人:***,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申请执行人丹东亿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6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查明,依据本院(2020)辽0681民初61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丹东亿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5万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东港市××区××花园××楼××室室予以查封(轮候),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债务案件,况且该房屋现处于抵押状态,只能待本院处理其他案件时一并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玉滨
审判员  牟洪利
审判员  王晓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