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371号之一
原告:江苏保视通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兴达路。
法定代表人:李桂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扬州市广陵区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北二环西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辉,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苏保视通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苏保视通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1286982元,并从2019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多年来一直有业务无往来。直至2019年12月31日,原告向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发出《对账函》,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确认,截止2019年4月1日共欠原告货款1286982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对账函等。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每次交易所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且为合同主体,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本案应由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的证据为采购合同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讼争合同均载明合同争议由甲方即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遵化市。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之间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学帅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戴晨曦
书 记 员 熊佶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