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81民初1852号
原告:江苏保视通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兴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365027676.
法定代表人:李桂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扬州市广陵区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79190169C。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北二环西路1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9549594XH。
负责人:王铮,职务:经理。
原告江苏保视通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保视通”)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广电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广电遵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保视通的委托代理人陈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广电公司、河北广电遵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保视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455681.80元,并从2020年9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着多年的业务往来,直至2018年10月31日,原、被告双方就其被告河北广电遵化公司所欠货款计人民币1436704元达成了《还款协议书》,该还款协议书注明了被告应还款数额、还款日期等,然直至2020年9月,被告均未能按该协议履行。后原告向贵院起诉,并由贵院作出了(2020)冀0281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仅对还款协议书中到期的货款数额作出了判决,对其尚未到履行期限的货款计455681.80元,贵院认为应该另行主张。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付款,经贵院强制执行后,被告履行了判决书所判决的货款,现原告就被告在《还款协议书》中目前已经到期的剩余货款455681.80元提起诉讼,请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作为卖方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作为买方之间存在多笔有线电视器材相关产品的买卖关系。从2016年4月份至2018年12月份,购销产品的货款总额为3352104元。2018年10月3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甲方提供产品给乙方,乙方尚欠甲方部分货款未付。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1、经双方对账确认:乙方尚欠甲方货款1436704元,现甲方同意给乙方71835.2元优惠,实际按1364868.8元结算。2、甲方同意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按约定的还款日期支付甲方1364868.8元欠款。经双方确认,乙方于2018年12月31日前已还款70000元;2019年3月31日前已还款79722;乙方于2019年6月30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30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甲方151893元,余款于2021年3月31日前付清。乙方首期付款前甲方需为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乙方按上述约定时间、金额付清货款后,甲乙双方债权债务结清。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周长玉乙方(盖章)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刘光辉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还款协议第二条倒数第三行的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为笔误,应更正为2020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8月27日,原告就被告所欠货款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了(2020)冀0281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因剩余货款根据还款协议书约定尚未到履行期限(还款日期分别为2020年9月30日前、2020年12月31日、2021年3月31日前),应由原告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作处理”,故原告依据该判决书就剩余货款455681.8元进行了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北广电遵化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有生效判决书确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书》是就双方买卖合同所欠货款的最终结算确认,被告应依据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由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55681.8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按照公历年计算,九月不存在31日,故对原告主张从2020年9月31日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455681.80元为本金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江苏保视通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55681.80元,并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保视通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5元减半收取4067.5元及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087.5元,由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翔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