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2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保视通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桂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保视通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2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20年9月30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82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