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执恢3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保视通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恭生,扬州市广陵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保视通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02民初3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光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陈智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