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元宝建筑工程公司

***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丹东市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2民初1287号 原告:***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楼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丹东市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6号。 法定代表人:回**。 被告:丹东市元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广济小区锅炉房三楼(广济小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港湾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丹东市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丹东市元宝建筑工程公司、被告丹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降低诉讼请求至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孙晓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林 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