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602执1658号
***与丹东市元宝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与丹东市元宝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2)辽060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法律文书确定丹东市元宝建筑工程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5月和2020年6月1至12日的工资12229.93元、2020年5月和6月的一级建造师补助费1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丹东市元宝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通知后,被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建筑工程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建筑工程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划拨了本案全部执行款项,并将案款返给了申请执行人***。至此,本院(2022)辽060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