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晋源实业有限公司

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曲靖晋源实业有限公司马龙分公司、曲靖晋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1民初763号
原告: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文天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勋,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遥,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通泉镇龙泉北路23号。
负责人:吴家泉。
被告:***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环西路以西文笔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史箭。
原告通变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以和被告***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源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变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1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07.5元,由原告通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 娟
审判员 高云东
审判员 周于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