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蓝天景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夏蓝天景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381民初4608号
原告:**,男,汉族,1980月生于青铜峡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告:***,男,回族,1970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告:宁夏蓝天景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吴忠市。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何建才,男,回族,1967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忠市。
原告**与被告***、宁夏蓝天景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何建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