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高执字第4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65693元及其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442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钊
审判员*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