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兴安县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5民初981号
原告:兴安县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溶江镇和平街2号(鸿泰苑小区1栋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068870694A。
法定代表人:桂志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江和,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湘江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782139479T。
法定代表人:唐永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锋,广西灵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拥民,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唐永富,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第三人:尹海军,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第三人:江晓英,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第三人:杨**,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原告兴安县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兴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唐永富、尹海军、江晓英、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兴安县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兴安县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安县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兴安县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婷
人民陪审员  石凤玲
人民陪审员  常建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紫娟
书 记 员  杨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