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325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被执行人兴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安县兴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人***与兴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依法扣划兴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22189.11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剑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