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兴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325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被执行人兴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安县兴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人***与兴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依法扣划兴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22189.11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剑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