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12民初1635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对原告江西中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20)赣0112民初1635号及(2020)赣0112民初16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赣0112民初1635号及(2020)赣0112民初16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补正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