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3民初7609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哥哥。
被告:淮南市天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南纬四路南侧山南壹号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号码×××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9864179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61491778A。
法定代表人:***,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X1NRR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诉被告淮南市天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 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赵 莉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