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623财保646号 申请人:**,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新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0343300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在556312.65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56312.65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30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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