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执异17号
异议人:临沂恒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翔宇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787172200。
法定代表人:王利,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168291374。
法定代表人:朱笛,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清河南路东首。组织机构代码:76002788X。
法定代表人:韩殿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临沂恒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临沂恒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停止对纳入监管账户(37×××72账户)的预售资金5894301元的执行。其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售资金应专用于工程建设,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010年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收资金可按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二、预售资金对应的商品房尚未完工,划扣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将导致异议人的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工程无法顺利完工。法院冻结的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的预售资金对应的13、14号楼系异议人进行门窗制作和安装,目前仍未完工。被执行人欠付异议人工程款约360万元(总价款480万元,已付120万元),因此,该预售资金监管任务尚未完成,如若扣划该资金,将无法保障工程顺利完工交付使用,并带来一系列的纠纷和问题。
综上,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停止对该监管账户内资金5894301元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鲁民终1943号终审判决,判决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277892.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53060元,由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498元,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56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5000元由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060元由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617元,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443元。
因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2019)鲁13执108号案件予以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债务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4)临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37×××48账户内资金199505.63元、37×××72账户内资金5694795.37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鲁13执108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94301元。同日,本院根据该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37×××72账户内资金5894301元。2019年10月21日,异议人临沂恒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
另查明,异议人临沂恒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就清水湾13#、14#楼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签订了两份制作安装协议。其中13#楼的施工协议约定的施工期限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200万元,14#楼的制作安装协议约定的施工期限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280万元。此外,两份协议还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工程验收等进行了约定。
还查明,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执异37号执行裁定查明的情况证实,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开立的37×××72账户系中楷信乐购城(清水湾)项目13号楼及14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截至2020年2月17日,37×××72账户内资金余额为23732369.70元。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向异议人支付工程款12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人民法院能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款项。
首先,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实行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即属于开发商所有,当然也就构成开发商的责任财产。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国办法[2013]17号)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上述规定均系针对预售资金的用途而言,不能改变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权属,也并未否定或者禁止人民法院对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扣划。再次,就本案而言,截至2020年2月17日,本院冻结的监管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为23732369.70元,扣除本院已冻结存款数额5894301元,被执行人可自由支配的存款余额仍高达17838068.70元,异议人及被执行人也均未有证据证实存在因本院冻结案涉账户部分存款而导致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的情况。因此,异议人关于应停止对涉案账户执行的异议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可在出现符合动用监管资金的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再另行向执行法院提出。就本案涉及的债权的执行,考虑关于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依法冻结监管账户内相应的款项,在确保建设工程资金充裕的情况下或待工程竣工后,依法执行。
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临沂恒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滕厚峰
审判员 密启娜
审判员 柏建松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