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同地鑫泰建井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同地鑫泰建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民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马营乡芍药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男,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鑫泰建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矿区平旺同煤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守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军,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鑫泰建井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许王庄村382号。
上诉人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鑫泰建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9)晋062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工程款的认定主要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审庭审中,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质询时,陈述鉴定公司给双方出具过初稿,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但在案证据却显示鉴定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对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进行了书面答复,存在明显矛盾,且鉴定人在庭审中针对原审被告的质询,多处未作实质性解释,另存在出庭的鉴定人并未去过现场,前往现场的鉴定人并未下井查看实际情况等诸多情形。上诉人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主要上诉理由是对鉴定意见不认可,在一审时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应进一步查清工程量及适用标准,客观核定工程款。同时扎实做好调解工作。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19)晋062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殷莉
审判员  边艳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晋阳
书记员  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