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晋0621执109号
被执行人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大同煤矿集团同地鑫泰建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鑫泰建井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款8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0400.00元。
逾期不履行,将负担迟延履行金。三十日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你/单位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阴支行
开户名称:山阴县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6228401677016469869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曹春阳联系电话:0349-5618967
本院地址:山阴县南环西街邮编:036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