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春越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大某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5144号
申请执行人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绿欧园**公建。
法定代表人赵德侠,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祥溢园**2-11-2/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