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春越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大某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10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宋腾飞,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馨仪,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绿欧园7-1号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3463025M。
法定代表人:赵德侠,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7348114E。
法定代表人:金守一,经理。
原告宋腾飞与被告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辽0204财保4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585267.28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6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宋腾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存款585267.28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的存款585267.2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景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孟凡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