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财保410号
申请人:***,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妮,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欢,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绿欧园7-1号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3463025M。
法定代表人:赵德侠,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7348114E。
法定代表人:金守一,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585267.28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585267.28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44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阚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闯